广东卫生厅文件
粤卫〔2003〕187号
关于印发广东职业病诊断鉴别管理规定的公告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为规范我省职业病诊断鉴别工作,加大我省职业病诊断鉴别工作的管理,保证职业病诊断鉴别的公平、公正、准确,我厅制定了《广东职业病诊断鉴别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二○○三年5月6日
广东职业病诊断鉴别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职业病诊断鉴别工作,保证职业病诊断鉴别公平、公正、准确,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别管理方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别工作的诊断鉴别机构,需要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诊断鉴别机构
第三条省卫生厅成立省职业病诊断鉴别领导小组,下设省职业病诊断鉴别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平时工作。省职业病诊断鉴别办公室设在省职业病防治院。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应成立本市职业病诊断鉴别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平时工作。市职业病诊断鉴别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报省职业病鉴别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省、市职业病诊断鉴别办公室是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职业病鉴别平时性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职责包含:
同意当事人申请;
组织当事人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别委员会专家;
承办与鉴别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管理鉴别档案;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鉴别的工作。
第六条市职业病诊断鉴别办公室承办辖区内职业病的初次鉴别。
省职业病诊断鉴别办公室承办本省职业病的最后鉴别。
第七条省卫生厅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别专家库。
省卫生厅和各市卫生局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别时,应在省设立的职业病诊断鉴别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诊断鉴别委员会。
第三章诊断鉴别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的市职业病诊断鉴别办公室申请初次鉴别。
当事人对初次鉴别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别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别办公室申请最后鉴别。
当事人也可直接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别办公室申请最后鉴别,但应书面声明自愿舍弃初次鉴别的权利。